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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-09-05 經濟日報 葉銀華

日昨晶元光電董事長對於新的國際會計制度(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, IFRS)造成財務報表失真的評論,並非首例,凸顯出許多上市櫃公司的經營者不瞭解新會計制度的意義,更遑論投資人。

晶元光電董事長抱怨IFRS不公平,因為公司績效表現好,股價上漲,反而要為公司所發行之海外可轉換公司債(ECB)提列評價損失,造成財務報表失真。晶電今年上半年原本獲利14億元,卻因發行ECB,股價愈高、要提列的評價損失愈大,變成虧損9,700萬元。

要評論上述見解,首先必須釐清損益表中「稅後損益」代表的意義。當公司有營業收入時,要先支付人工成本、原料成本、製造費用、管銷費用,也就是員工、供應商以及公司有業務往來者皆先獲得報償。再來要支付利息費用,並繳納公司所得稅,亦即債權人與政府也拿到償付。因此僅剩股東還未獲得報償,所以「稅後損益理應全屬於股東的權益或損失」。

公司的利益關係人有員工、供應商、債權人、政府、股東,而股東是最後獲得分配的人,亦即股東擁有公司價值剩餘請求權(residual claim),因而擁有公司的所有權。上述觀點是2013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Fama於1980年、1983年發表的三篇文章,所闡述股東是「最後分享公司經營成果、承擔最終風險、擁有公司的所有權者」之公司治理基本原則。

接下來說明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在股價上漲時,須予損益表提列評價損失。當公司需要資金發行可轉債,即給予可轉債持有人在公司股價表現好時,可以選擇將本金轉換成股票的權益。當公司因業績佳而帶動股價上揚時,可轉債持有人選擇轉換成股票的動機隨之增加。對既有股東而言,將有新加入投資人稀釋其原有權益。

由於IFRS採用公平價值觀念,可轉債的轉換權益將隨著公司股價波動而產生價值改變,因此公司在發行可轉債後,其損益表將隨著公司股價的上升(或下跌)而認列損失(或利益),以彰顯公司此項融資活動對於股東權益的影響。另外,如果公司轉投資其他公司(投資活動)有減損,亦要依公平價值認列損失。

公司有三種經營活動:營運、投資、融資活動。晶元光電之營運活動,在扣除費用、成本後,產生獲利14餘億元;但是之前所發行的可轉債轉換成普通股的價格(轉換價格)低於目前市價,可轉債持有人可以低於市價的價格認購股票,將對於現有股東產生稀釋,因此,必須將此稀釋效果以評價損失的方式表現在財務報表上。

當公司股價上漲幅度愈大,可轉債對於現有股東的稀釋效果愈大,評價損失認列愈多,藉以符合稅後損益理應全屬於股東的權益或損失的基本原則。亦即,晶元光電今年上半年損失並非是營業活動造成的,而是融資活動。

若未有此項評價損失,有可能財務報表獲利甚豐、股價上揚,可轉債持有人紛紛以低價轉成普通股,造成現有股東之持股價值稀釋,則原先股東所看到的獲利甚豐,僅僅是曇花一現之紙上富貴。

IFRS特色是財報將趨於公平價值表達,使財務資訊更能反映實際現況,而我國自2013年開始,上市上櫃公司、興櫃公司及金融業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。筆者發現大多數報表編制人、使用人還是不瞭解,實有賴主管機關加強宣傳與教育訓練,特別是台灣股市仍有為數眾多的散戶。(作者是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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